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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宝贝



国寿康宁宝贝少儿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2.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教育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教育保险金。

二、创业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创业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2.本合同现金价值。

3.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康宁宝贝少儿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1.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2.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疾病保险金时,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的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3.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疾病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疾病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4.病种详情

重大疾病

一、恶性肿瘤

二、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三、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四、多个肢体缺失

五、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六、良性脑肿瘤

七、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八、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九、深度昏迷

十、特定年龄双耳失聪

十一、特定年龄双目失明

十二、瘫痪

十三、心脏瓣膜手术

十四、严重脑损伤

十五、严重Ⅲ度烧伤

十六、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十七、语言能力丧失

十八、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九、主动脉手术

二十、严重川崎病

二十一、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二十二、严重脊髓灰质炎

二十三、Ⅰ型糖尿病

二十四、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

二十五、严重重症肌无力

二十六、特定年龄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残疾)

二十七、严重心肌病

二十八、持续植物人状态

二十九、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三十、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三十一、严重哮喘

三十二、严重胃肠炎

三十三、脑动脉瘤开颅手术

三十四、严重肾髓质囊性病

三十五、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三十六、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特定疾病

一、白血病

二、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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