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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附加福禄满堂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太平附加福禄满堂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太平福禄满堂终身寿险(分红型)》(以下简称“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第二条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第四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及保险单周年日与主合同保持一致。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持一致。第六条等待期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90日为等待期。如果本附加合同曾一次或多次恢复效力,则自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零时起90日均为等待期。第七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不再给付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任何其他保险金。二、轻症保险金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轻症,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轻症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同时本项责任终止。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轻症,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三、特定疾病保险金1.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等待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2.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等待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九条所定义的女性特定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3.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等待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二十条所定义的男性特定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我们只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和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四、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经我们审核同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将豁免主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日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第八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部分如何支付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费的支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交费期限及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与主合同一致。
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条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轻症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特定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十一条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十二条保险金申请一、轻症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申请在申请本附加合同轻症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特定疾病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医院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病理、血液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等诊断证明文件;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申请在申请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时,由您或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医院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病理、血液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等诊断证明文件;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除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须提供相关保险金受益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三条犹豫期您在收到本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可享有10日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在我们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次日零时,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第十四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保险合同的终止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一、我们已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二、主合同解除或终止;三、本附加合同内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况。第十六条轻症的种类及定义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轻症,是指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下列疾病或初次达到医院初次接受下列手术。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轻症共10种。
1.糖尿病及其并发症指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糖尿病,并且出现以下任意一项并发症:(1)糖尿病导致肢体坏疽,并实施了脚趾切除手术;(2)糖尿病导致糖尿病肾病,出现持续天以上的血肌酐值大于μmol/L或肌酐清除率小于25ml/min或肾小球滤过率(GFR)25ml/min。2.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指被保险人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任何在诊断时已经超越以上阶段的癌症不在此项责任保障范围内。3.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是指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4.轻微脑中风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出现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确诊为脑出血、脑栓塞或脑梗塞,在确诊天后遗留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后遗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程度虽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但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侧肢体(上肢和下肢)肌力2级或2级以下;(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6.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脑血管瘤指被保险人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1)脑垂体瘤;(2)脑囊肿;(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7.重症头部外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伤害,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并且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头部外伤导致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虽然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脑损伤”的给付标准,但是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被保险人接受了全麻下颅骨切开颅内血肿清除术(颅骨钻孔术除外);(2)在外伤天后仍然遗留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II级或II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8.特定面积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10%或10%以上,但尚未达到20%。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9.主动脉介入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但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10.视力受损-三岁始理赔是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2)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20度。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第十七条重大疾病的种类及定义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下列疾病或初次达到医院初次接受下列手术。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共55种,其中1-25种为年4月3日启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重大疾病,该规范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其他为我们增加的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3.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7.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9.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12.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2016年食物寒凉属性功效表很多人小儿得了湿疹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