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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胆管炎医疗纠纷案例一则
患者张某于年8月28日下午19医院急诊,初步诊断:“1.腹痛壹日,2.胆囊切除术后,3.右侧疝气术后”。医院对患者协助查血尿RT、生化、心肌酶及腹部B超,请普外科会诊后,给予留观、禁食水、抗炎、保肝、补液、营养支持等治疗。年8月29日上午9时查体:患者体温40摄氏度,巩膜黄染,肠鸣音弱,未及包块;当日下午收住院,考虑诊断为急性化脓性梗阻性胆管炎。当日下午14时至19时,医院给予患者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胆道探查、胆管取石、肝射频消融术治疗。术中粘连重,创面弥漫渗血。术中诊断:急性化脓性梗阻性胆管炎,感染性休克,胆管结石,胆囊切除术后,术中出血ml。患者术后带气管插管转入ICU并给予相应治疗。年8月30日0时45分患者心跳停止,宣布临床死亡。死亡诊断:1.感染性休克,2.急性化脓性梗阻性胆管炎,3.胆总管结石,4.失血性休克,5.急性肝肾功能衰竭,6.胆囊切除术后。患者家属认为被告为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延误病情,未积极治疗,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恶化直至死亡,故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
1.患者因腹痛1天于年8月28日下午7时在医院急诊留观后,至年8月29日上午9时主任查房期间,14小时无留观记录;2.患者年8月28日下午7时急诊就诊后至手术治疗期间,被鉴定人腹痛无缓解,病情进一步发展、加重,医方对被鉴定人病情的变化未及时采取更为积极的治疗措施;3.医方与被鉴定人及家属沟通交流不足,对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病情的严重程度及发展转归缺乏解释和告知,尤其是当病情发生变化时没有及时有效的与家属沟通(如及早下病危通知书等)。故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存在过失,其过失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对于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承担次要责任。患者所患急性化脓性胆管炎,也称重症急性胆管炎,是腹部外科常见的危重症之一,发病急骤,病情发展迅速,是导致良性胆道疾病患者死亡的最主要原因。患者有胆囊切除、反复胆系手术史,本次起病急,病情发展迅速,术前出现感染性休克,术中出现大出血,失血性休克,肝肾功能衰竭,DIC,病情危重,最终死亡,符合急性梗阻化脓性胆管炎的转归,医院对患者的诊断正确。在患者腹痛无缓解,病情进一步发展、加重时,被告未及时采取更为积极的治疗措施,对此负有一定责任。患者因腹痛1天于年8月28日下午7时在医院急诊留观后,至年8月29日上午9时主任查房期间14小时无留观记录,此行为虽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医院的高度不信任,致使医患矛盾加剧乃至诉讼。综上,法院酌情确定医院对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25%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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