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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与规范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消化系统诊疗



(二)肝损伤

COVID-19肝功能异常发生率可达39.1%[7]及43.4%[6]。39.1%患者在入院当天第一次(非发病第一天)实验室检查显示丙氨酸转氨酶(ALT)[(79.1±57.5)U/L]、AST[(74.3±65.6)U/L]或胆红素水平轻度升高,以ALT升高为主;个别患者ALT(U/L[7]及U/L[6])、AST(U/L[7]及U/L[6])、碱性磷酸酶(ALP)(U/L)[7]、γ-谷氨酰基转移酶(GGT)水平(U/L)[7]可显著升高。另外,危重组肝功能异常者比例高于非危重组(67.4%比34.1%)[7]。COVID-19的肝损伤,可能为非嗜肝病毒的一过性肝细胞损伤,是否-nCoV通过肝脏、胆管细胞表达的ACE2[10,14],直接损伤肝细胞有待新的研究。

抗病毒治疗药物如洛匹那韦、利托那韦、利巴韦林、中药等,退热使用的解热镇痛药,合并细菌感染时使用的抗生素如喹诺酮、头孢类抗菌素均可能导致药物性肝损伤[15,16]。需根据病史、药物使用等做出诊断或鉴别诊断。其他原因所致肝功能损伤,如COVID-19时呼吸困难,长期缺氧可导致肝功能损伤。有时多种因素共存,共同作用导致肝损伤。COVID-19确诊或疑似病例,或有接触史且-nCoV核酸或特异抗体检测阳性,实验室检查显示血清转氨酶升高,胆红素可轻度升高;排除嗜肝病毒性肝炎、药物性肝损伤、脂肪性肝病、自身免疫性肝病或其他肝病病史;可诊断COVID-19相关肝损伤。

COVID-19相关肝损伤多数轻微肝功能异常(不超过参考值的2倍),只需动态观察肝功能变化,不需药物治疗。对于抗病毒药物引起的肝损伤,肺炎治疗应放在首位,肝脏功能异常如较明显,应进行保肝治疗。常用保肝治疗药物有还原性谷胱甘肽,适用于病毒性、药物性及其他化学物质毒性引起的肝脏损害;甘草酸衍生物及其复方制剂,具有抗炎、保护肝细胞、改善肝功能、利胆作用,适用于肝功能异常的药物性肝损伤等。

(三)消化系统其他症状与疾病

1.食欲下降与恶心呕吐。

COVID-19引起食欲下降较常见[3,7]。其原因可能包括多种因素,肺炎、缺氧、发热等机体反应,治疗药物的不良作用,肝损伤、悲伤、抑郁、焦虑等心理因素,均可能造成食欲下降。COVID-19引起的恶心呕吐,多为轻度表现,持续时间不长;恶心呕吐可能为COVID-19的一种临床表现,或由抗病毒药物的不良反应等引起。

在治疗原发病的同时,应处理高热,减少药物副作用,保肝治疗,心理干预,给予促进食欲的食物等,积极改善食欲。恶心呕吐的对症治疗可给予促动力药,如甲氧氯普胺、多潘立酮或其他5-羟色胺受体拮抗剂等。

2.应激性胃黏膜病变。

COVID-19患者存在引起应激性胃黏膜病变的各种危险因素,如重症感染、缺氧、ARDS、机械通气、脏器功能衰竭、糖皮质激素或非甾体类抗炎药的使用,严重基础疾病[3,5,8]、心理应激等。

应激性胃黏膜病变的诊断需要内镜确诊,但内镜检查由于存在-nCoV传播的风险而受到限制。目前未见应激性胃黏膜病变发生率的数据,有报道COVID-19消化道出血发生率为4%[8],据此推算,应激性胃黏膜病变发生率应高于此数据。

COVID-19应激性胃黏膜病变应以预防为主。COVID-19较重的患者具有上述一项以上危险因素时,可使用抑酸剂进行预防,质子泵抑制剂(PPI)为首选。肠内营养有助于预防应激性胃黏膜病变[17],应尽量使用肠内营养。对出现黑便、粪便隐血阳性者,应首选PPI针剂抑酸治疗。胃黏膜保护剂临床使用广泛,口服或胃肠管给药方便,可适当选用。

(四)饮食与肠内营养

COVID-19患者中约半数出现食欲明显下降。肠内营养除提供必要的能量外,有助于恢复肠道的消化、吸收及生理蠕动,维持消化道微生态和黏膜免疫的正常功能。在针对病原体没有特效药物情况下,营养支持治疗是关键措施之一。

肠内营养实施的途径,优先推荐经口进食。约80%的COVID-19患者为轻症或普通型,可选择经口进食。每日膳食中,碳水化合物提供的能量应占总能量的50%以上,其余部分可选用常用的肉、蛋等蛋白质餐食,及适量的蔬菜、水果。食物以温热、熟食为宜,调味品不宜过于浓烈,避免大量生冷水果。

对于有消化道症状的COVID-19重症患者,可进行营养风险评估[18]。若患者有消化道病变,无法耐受肠内营养,可补充肠外营养以保持正常的能量供应。一旦影响肠内营养的风险解除,应当尽早恢复肠内营养,鼓励经口进食。根据患者消化功能,给予温热的粥、软饭、面条等易消化食物;其他营养食品,根据患者接受程度及口味,个体化选择。有消化不良者,可给予消化酶。

对无法主动经口进食(如接受机械通气)者,可置入鼻胃管实施肠内营养。如果患者存在高危反流误吸风险或者无法耐受鼻胃管喂养,可置入鼻空肠管进行喂养。若患者肠内营养实施前使用了肠外营养,肠内营养初始治疗应按低能量、小剂量、多次喂养方式,逐渐过度到全能量进食,以减少胃肠道的反应或不耐受。注意及时评估患者能量需求和胃肠道耐受情况,调整肠内营养方案。

COVID-19重症患者多种药物同时使用,保证主要治疗基础上及时精简药物种类和剂量,保持食欲、肠内营养和其他消化道的功能。

四、消化道主要检查

1.消化内镜检查。

消化内镜检查刺激患者口腔和咽部分泌并排出黏液,可引起呛咳、呕吐或大量粪水排出;注入胃肠腔的高压气体,可从胃肠道或内镜孔道喷溅到操作者周围的物品或空气环境中;一些操作需要麻醉甚至气管插管,存在COVID-19接触或空气传播的风险。在COVID-19疫区,结合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建议暂停择期内镜检查与治疗。应保留急诊内镜诊疗工作,急诊内镜指征包括急性消化道大出血的诊断与治疗、消化道异物取出、化脓性梗阻性胆管炎和胆源性胰腺炎内镜治疗等。

疫区内镜中心有条件的按清洁区、缓冲区、污染区等区域布局,医务通道与患者通道分开。诊疗前如病情许可,先进行COVID-19初筛,包括体温、血常规、肺部CT、鼻咽拭子核酸检测、-nCoV特异性抗体测定等。如初筛阴性,医务人员按二级防护标准,佩戴外科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一次性帽子、隔离衣和鞋套、护目镜和(或)防护面屏、橡胶手套。如为COVID-19确诊或疑似患者,应安排在专门的内镜操作间进行诊治,有条件的在负压手术室进行;医护人员按三级防护标准,加全面型呼吸防护器(如无,则需配戴°面罩保护头颈部)及双层橡胶手套等。因病情紧急,未能进行COVID-19筛查的患者,按疑似病例处理。诊疗结束后,检查器械及操作间按标准进行消毒。胶囊内镜或一次性内镜不需清洗消毒,减少接触污物的机会,有内镜诊疗指征者可选用。

2.其他消化专科检查。

疫区建议暂停食管测酸、消化道动力检测、氢呼气试验检查、幽门螺杆菌呼气试验、粪便抗原检测等。

五、消化内科门诊工作流程

COVID-19患者可能以消化系统症状如食欲下降、恶心、呕吐、腹泻或肝酶异常等为主诉就诊;或有COVID-19密切接触史,在原来消化道疾病基础上复诊。疫情期间急诊、全科、消化专科门诊接诊患者,需排查COVID-19疑似人员,控制交叉感染。医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知识,完善分选、就诊流程,注意排查潜在COVID-19患者[19,20]。医师应实行首诊负责制,做到早诊断、早隔离,规范进行诊治工作。

共识执笔起草专家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丁震(华中科技大学同医院消化科);王俊平(医院消化科,援医院);田德安(华中科技大学同医院消化科);吕农华(医院消化科);吕宾(浙江中医院消化科);李景南(医院消化科);杨云生(医院第一医学中心消化科);时永全(医院消化科);张晓梅(医院第一医学中心消化科);陈烨(医院消化科);侯晓华(华中科技大学同医院消化科);唐承薇(医院消化科,援医院);蓝宇(医院消化科)

共识制定专家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王新(医院消化科,医院);王吉耀(医院消化科及复旦大学循证医学中心);李延青(医院消化科);李锐(医院消化科,援派医院光谷院区E3-7重症病区);刘玉兰(医院消化科);杨仕明(医院消化科,医院);吴开春(医院消化科);陆伟(医院肝癌中心,援派武汉医院);陈东风(医院消化科);陈旻湖(医院消化科);周丽雅(医院消化科);房静远(上海交通大医院消化科);董卫国(医院消化科);谢渭芬(海军医院消化科,援派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光谷院区)

志谢 医院消化科樊代明院士;海军医院消化科李兆申院士;医院消化科潘国宗教授;医院消化科林三仁教授

利益冲突 所有作者均声明不存在利益冲突

参考文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七版)[EB/OL].(-03-0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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